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其中对养犬行为的约束作出明确规定,相关条款原文及适用场景提前了解:
法律原文: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适用场景:犬只深夜持续吠叫、在楼道随地便溺产生异味扰民、放任犬只追逐路人恐吓他人等。
法律原文: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适用场景: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、比特犬等当地明令禁养的烈性犬/大型犬,或饲养危险动物后未做好隔离,导致伤人。
法律原文: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适用场景:遛犬不牵绳、未给大型犬佩戴嘴套,导致犬只咬伤、抓伤路人;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非导盲犬)引发冲突致他人受伤。
法律原文: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(注:第五十一条为“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”相关处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)。
适用场景:故意驱使犬只攻击他人,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,按故意伤害相关条款从重处罚。
(以下凭证任选其一:1.房产证、2.购房合同、3.物业缴费凭证、4.水/电缴费凭证、5.社区/村委会出具的独户证明、6.房屋租赁合同,需与1-5任一项匹配使用。如养犬登记人为以上凭证业主的家庭成员,需配户口本索引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