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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的要求,自
保健食品,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,婴幼儿配方食品,婴幼儿辅助食品(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、九游体育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、辅助营养补充品及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),食盐
由各权限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,较高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决定是否发证。
落实“首次许可必核查”原则,以下食品类别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,须依法依规实施现场核查:
苏ICP备18002033号-1